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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附卡持有人是否要為正卡持有人的債務負責,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因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內已經明確訂定「正卡與附卡持有者,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的款項,須互負連帶清償責任」,所以附卡持有人與正卡持有人要對彼此的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但二審法院卻認為這部分契約的內容對消費者而言,顯失公平,所以這部分的約定無效,附卡持有人不需要對正卡持有人的債務負責。
謝憲愷律師表示:信用卡在現代生活中已經是不可或缺的新型態交易工具,在與銀行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的時候,因為銀行大多已經先行提供定型化契約供民眾參考,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通常都不會細究定型化契約的內容,因此,常常會有定型化約款的解釋問題出現。
回到本則新聞的案例事實及相關判決,會發現本件的核心爭執點在於:「附卡持有人是否清楚知道正卡持有人的消費狀況」,如果附卡持有人可以清楚知道正卡持有人的消費狀況的話,那這個約款就不會課予附卡持有人過高的義務,也不會有顯失公平的情況出現;但如果附卡持有人不能知道正卡持有人的消費狀況,那就很明顯會讓附卡持有人需要再去查證正卡持有人的消費內容,所以將會加重附卡持有人的契約義務,這樣就會是屬於「顯失公平」的情況。
可以發現定型化契約約款的效力將會受到法院對「顯失公平」的判斷所影響,意思可以被理解成:「如果契約的內容將會讓民眾增加額外的義務,就很有可能會被認為是有顯失公平的情況」,以本則新聞中所提到的查證義務就明顯會讓民眾負擔額外的義務,因為對信用卡使用契約來說,使用者只需要去查證並清償自己的債務,別人的債務並不是使用者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二審法院就認為定型化約款顯失公平。
此外,從本則新聞中可以發現定型化契約的約款將可能因為不同的契約類型而出現不同的解釋,所以建議民眾在簽訂定型化契約時,善用消費者保護法所保障的契約審閱期間,仔細閱讀定型化契約,並對不清楚的約款向發卡銀行提出詢問,才能確實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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